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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李伟琦、刘振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83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马涛,行长。被告:李伟琦。被告:刘振娟。被告:惠华。被告:王兆娟。被告:李桂花。被告:王传升。被告:孙立英。被告:李振华。被告:潍坊天禧鸿运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力英,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李伟琦、刘振娟、惠华、王兆娟、李桂花、王传升、孙立英、李振华、潍坊天禧鸿运精工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53792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37927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南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