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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雪丹与杭州浩峰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丹,杭州浩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7524号原告:徐雪丹。委托代理人:胡建华、黄琪,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浩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发展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朱清明。原告徐雪丹为与被告杭州浩峰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小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基于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等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102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浩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雪丹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杭州浩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