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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姚云亭、姚会权等与邓州市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亭,姚会权,邓州市规划局,邓州市福腾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03行初69号原告姚云亭,男,汉族,1952年5月19日出生。原告姚会权,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系姚云亭之子。被告邓州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强,任该局局长。第三人邓州市福腾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长娥,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姚云亭、姚会权诉被告邓州市规划局、第三人邓州市福腾天然气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云亭、姚会权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