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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炳辉与陈进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辉,陈进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700号原告刘炳辉,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欣,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陈进玲,女,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成德、赵春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辉与被告陈进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就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行政诉讼案件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窦建新审 判 员  李明洁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