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炳辉与陈进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辉,陈进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700号原告刘炳辉,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欣,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陈进玲,女,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成德、赵春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辉与被告陈进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就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行政诉讼案件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窦建新审 判 员 李明洁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