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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素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杜华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兰,杜华亭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特2号申请人张素兰。委托代理人郑友坤,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杜华亭。委托代理人杜少敏。申请人张素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杜华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素兰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原告张素兰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素兰撤回申请。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