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素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杜华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兰,杜华亭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特2号申请人张素兰。委托代理人郑友坤,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杜华亭。委托代理人杜少敏。申请人张素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杜华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素兰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原告张素兰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素兰撤回申请。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