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1373号原告朱某甲。被告顾某。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后生一女取名朱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已分居20多年,感情早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顾某未进行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朱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20多年,原告遂提起如前诉请。庭审中,原告陈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兴化市周庄镇大同村委会证明以及庭后与朱某乙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20多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核查清楚,故本案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审 判 长 朱万全人民陪审员 朱伯高人民陪审员 朱朝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