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林凤云与被告宝玉河、宝玉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云,宝玉和,宝玉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488号原告林凤云,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委托代理人于久泽,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被告宝玉和,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委托代理人白永来,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被告宝玉国,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云与被告宝玉河、宝玉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云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凤云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凤云负担。审判员  付国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宝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