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林凤云与被告宝玉河、宝玉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云,宝玉和,宝玉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488号原告林凤云,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委托代理人于久泽,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被告宝玉和,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委托代理人白永来,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被告宝玉国,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云与被告宝玉河、宝玉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云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凤云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凤云负担。审判员 付国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宝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