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特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特15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丁路1号院97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题刚,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林伟,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申请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信投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6)京仲裁字第0315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京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海洋、法官金园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润信投公司申请称:1.仲裁裁决与先前生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7369号民事调解书相矛盾。2.仲裁委明知涉案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不调查取证,仍私自处分。3.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7109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农行北京市朝阳支行申请执行了,但裁决书认定没有执行。4.仲裁中没有给中润信投公司足够的答辩期。综上,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315号仲裁裁决。林伟答辩称:(2016)京仲裁字第0315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本案中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润信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为本案仲裁裁决有以下两种应予撤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就中润信投公司此项主张的具体理由,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中润信投公司的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采信。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项。因中润信投公司提出的仲裁委对存在查封的房屋予以处分的情况不属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院对其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予采信。另外,中润信投公司主张的其他撤销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范围。综上,中润信投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31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审 判 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