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6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红英与厉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英,厉杨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888号原告:马红英。被告:厉杨威。原告马红英与被告厉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厉杨威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厉杨威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马红英多次催讨,被告厉杨威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18日,余款至今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杨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红英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厉杨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