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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亨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刑更10号罪犯黄亨启。2015年1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5)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黄亨启未上诉。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以(2016)烟福司矫建字第3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黄亨启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2015年7月21日,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书面告知黄亨启于2015年7月24日前到门楼司法所办理接受社区矫正手续,但黄亨启拒不到门楼司法所办理手续,且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并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亨启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亨启2015年7月21日前往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报到,当日,该局书面告知其于2015年7月24日前到门楼司法所办理接受社区矫正手续,但黄亨启经多次催促,拒不到门楼司法所办理手续,期间,其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调查笔录、限期办理入矫手续通知书及回执、送达照片、查找黄亨启的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接收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须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亨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悔罪表现、严重不服从管理,去司法局报到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社区矫正期间,其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依法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黄亨启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黄亨启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罪犯收押之日起计算。收押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晓辉审 判 员  吕珊珊人民陪审员  任育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