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鑫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县广安金属制品工艺有限公司、被告兰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初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鑫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德县广安金属制品工艺有限公司,兰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无锡鑫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谢斯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俊,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志锋,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广安金属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兰继红。被告:兰继红,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鑫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县广安金属制品工艺有限公司、被告兰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鑫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德县广安金属制品工艺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亭支行(账号为20000183959810300000018)内存款135000元,原告无锡鑫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鑫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德县广安金属制品工艺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亭支行(账号为20000183959810300000018)内存款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郭世峰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