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申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功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功,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8号。法定代表人嵇艳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勇进,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工作人员。成功因诉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以下简称秦淮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2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功申请再审称:1、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秦淮区城管局)违法强拆成功房屋的封闭阳台,成功阻止拆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秦淮公安分局作出的秦公(白)行罚决字〔2014〕1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秦淮公安分局提供的对成功的《询问笔录》、对秦淮区城管局工作人员杨诚、叶家玮、王飞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以及成功所用的菜刀的照片等证据证明,2014年5月5日下午,在秦淮区城管局对涉案封闭阳台强制拆除过程中,成功手持菜刀,站在该封闭阳台顶与执法人员对峙三小时以上,阻止执法人员强制拆除,现场引起大量群众围观。秦淮公安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传唤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证据证明,秦淮公安分局在立案,调取证据,告知成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成功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后,作出1160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涉案封闭阳台是否应当拆除以及强拆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即使强拆行为违法,成功可依法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而不应当手持菜刀威胁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强制拆除。由于成功手持菜刀威胁执法人员,持续时间长,现场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属情节严重的情形,秦淮公安分局给予成功行政拘留十日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维持1160号《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综上,成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志凤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吁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