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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联社,施秀丽,李勇,刘彦霞,赵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联社,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联系方式1563351****。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被执行人施秀丽,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刘彦霞,被执行人赵海柱,景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施秀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3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景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6-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35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