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朱小宇因与湖南金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宇,湖南金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思楠,林志台,朱定一,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同心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雅璇,董事长。原审被告陈思楠。原审被告林志台。原审被告朱定一。原审被告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69号东16幢401房。法定代表人魏秀兰。上诉人朱小宇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思楠、林志台、朱定一、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6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长沙市望城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68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陈思楠、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宇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贷款人”即本案原告,其住所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故长沙市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