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何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刑初53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辩护人胡钟,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上虞宾馆服务员。因盗窃但情节轻微于2013年12月20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6〕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犯留他人吸毒罪,并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三年以下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跃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胡钟、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1、2015年12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何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青春路附近,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2、2015年12月8日的晚上,被告人何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卧龙山庄附近,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3、2015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中南海滨酒店1115房间内,将0.3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扣押。2015年12月23日下午14时许,公安机关在绍兴市上虞区中南海滨酒店1115房间抓获被告人何某,并当场查获其所有的一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包物品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4克。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何某处扣押电子秤1只、塑料袋1包、白色小米手机1部、人民币13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的一些宾馆房间内多次容留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1、2015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在百官街道山外山精品酒店一房间内,容留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5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百官街道山外山精品酒店一房间内,容留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5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在百官街道山外山精品酒店8407房间内,容留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在百官街道枫铃时尚酒店416房间内,容留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赵某处扣押白色魅族手机1部、冰壶1只、吸管10根、锡箔纸2卷、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赵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沈某、泮慧荣、王某证言,住宿登记表,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书,毒品上缴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不起诉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何某、赵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赵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能够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违禁品甲基苯丙胺1.02克(现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予以没收;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现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予以追缴。在被告人何某处扣押电子秤一只、塑料袋一包、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及在被告人赵某处扣押白色魅族手机一部、冰壶一只、吸管十根、锡箔纸二卷(现均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尧土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胡岳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钢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