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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和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和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高孝芙、林伟江,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和瑜,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和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和瑜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强制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51592.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46元;2、强制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283元;3、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和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和瑜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林和瑜账户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林和瑜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林和瑜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林和瑜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和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了穷尽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和瑜其他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和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林和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炳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