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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朱和田与洪叶本、张雪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和田,洪叶本,张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58号申请执行人朱和田,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被执行人洪叶本,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雪玲,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记录情况,被执行人洪叶本、张雪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轶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