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宝嘉康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宝嘉康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183号申请人:哈尔滨宝嘉康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红,总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0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哈尔滨宝嘉康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宝嘉康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姜海涛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