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代忠华申请执行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鸡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忠华,鸡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代忠华,女,1954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鸡东县鸡东镇。被执行人鸡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王家军,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代忠华申请执行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鸡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忠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立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4000元、支付令费1603元、执行费34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生资公司、供销联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生资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报财产:生资公司唯一固定资产位于永安镇内约990平方米库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供销联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报财产:仓库1、鸡东县公房产权执照第00305号,面积400平方米,位于鸡东镇前进街一委;仓库2、鸡东县公房产权执照第00312号,面积300平方米,位于鸡东镇前进街一委;桑塔纳3000轿车一台,黑G800**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两座仓库。被执行人供销联社向本院提供在本院共有此类案件9件(包括本案),分别为:1、王俊娇申请执行标的为162800元、诉讼费3512元、执行费2342元;2、李秀芹申请执行标的为149000元、诉讼费3220元、执行费2135元;3、刘桂芝申请执行标的为55871.3元、诉讼费1155元、执行费738元;4、田丽英申请执行标的为34325.44元、诉讼费633元、执行费415元;5、李娜申请执行标的为84930元、诉讼费1881元、执行费1174元;6、刘淑芬申请执行标的为168000元、诉讼费3804元、执行费2420元;7、许崇碧申请执行标的为357560元、诉讼费3845元、执行费5263元;8、代忠华申请执行标的为234000元、诉讼费4885元、执行费3410元;9、张占滨申请执行标的为135160元、诉讼费3003元、执行费1927元。上述9件案件执行标的、诉讼费、执行费合计:1427438.74元,被执行人供销联社同意在应承担出资义务的100万元范围内与九位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2016年5月26日,九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销联社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王俊娇申请执行标的为162800元,王俊娇向被执行人供销联社主张108077.8元,申请执行人王俊娇自愿放弃余款5472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512元,执行费2342元由被执行人供销联社承担;2、李秀芹申请执行标的为149000元,向被执行人主张97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秀芹自愿放弃余款5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220元,执行费21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刘桂芝申请执行标的为55871.3元,向被执行人主张40027.2元,申请执行人刘桂芝自愿放弃余款1584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55元,执行费7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4、田丽英申请执行标的为34325.44元,向被执行人主张24591.4元,申请执行人田丽英自愿放弃余款9734.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33元,执行费4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5、李娜申请执行标的为84930元,向被执行人主张55270元,申请执行人李娜自愿放弃余款29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81元,执行费11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6、刘淑芬申请执行标的为168000元,向被执行人主张115200元,申请执行人刘淑芬自愿放弃余款52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04元,执行费24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7、许崇碧申请执行标的为357560元,向被执行人主张238080元,申请执行许崇碧自愿放弃余款119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45元,执行费526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8、代忠华申请执行标的为234000元,向被执行人主张192000元,申请执行人代忠华自愿放弃余款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885元,执行费34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9、张占滨申请执行标的为135160元,向被执行人主张129753.6元,申请执行人张占斌自愿放弃余款540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3元,执行费19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九位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供销联社主张权利的总标的为100万元,执行费合计:19824元由被执行人供销联社承担。10、被执行人供销联社分两期向九位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于2016年6月30日履行60万元,按照比例分别向九位申请执行人履行:①王俊娇64846.68元;②李秀芹58200元;③刘桂芝24016.32元;④田丽英14754.84元;⑤李娜33162元;⑥刘淑芬69120元;⑦许崇碧142848元;⑧代忠华115200元;⑨张占滨77852.16元。被执行人供销联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40万元,按照比例分别向九位申请执行履行:①王俊娇43231.12元;②李秀芹38800元;③刘桂芝16010.88元;④田丽英9836.56元;⑤李娜22108元;⑥刘淑芬46080元;⑦许崇碧95232元;⑧代忠华76800元;⑨张占滨51901.44元。11、被执行人供销联社因未依法向被执行人生资公司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而对被执行人生资公司的债务在100万元范围内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已承担完毕。12、上述9件案件执行费合计19824元由被执行人供销联社承担。本院认为,九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销联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供销联社因未依法向被执行人生资公司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而对被执行人生资公司的债务在100万元范围内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已承担完毕。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代忠华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立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