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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马民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马民蛟,李继英,马明蛟,马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处向西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3472895-7。负责人高金宏,行长。被执行人马民蛟,男,回族。被执行人李继英,女,回族。被执行人马明蛟,男,回族。被执行人马广清,男,回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与被告马民蛟、李继英、马明蛟、马广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马明蛟车牌号为鲁Q×××××胜达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