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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怀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李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组织机构代码:73160912-7。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榷,男,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龙马潭区,系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东,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朝云审 判 员  卓 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莲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