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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春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春长,晋州市隆兴线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光明路。法定代表人高墨生。被执行人张春长,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西关村。被执行人晋州市隆兴线轴厂,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雷陈村。法定代表人:张硕。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春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