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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白珍玉与被告张海龙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530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立案审理的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以本案诉讼可能给被抚养人张某乙造成心理阴影,不利于被扶养人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