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白珍玉与被告张海龙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530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立案审理的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以本案诉讼可能给被抚养人张某乙造成心理阴影,不利于被扶养人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