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向波与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波,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316号原告向波,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大道176号,组织机构代码05778967-1。法定代表人张思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波与被告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波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