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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民二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奎与被告张永杰、第三人张立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奎,张永杰,张立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闻民二初字第512号原告张俊奎,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涛,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杰,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立奎,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奎与被告张永杰、第三人张立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奎撤回对被告张永杰、第三人张立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俊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莹代理审判员  张国容代理审判员  谭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