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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艳娜与黄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娜,黄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644号原告李艳娜,女,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黄民,男,45岁,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娜诉被告黄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艳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黄民的起诉。本院认为,李艳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艳娜负担。审判员  朱正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