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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恢字第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旺根与王进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旺根,王进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恢字第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旺根,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进坚,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陈旺根与被执行人王进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6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恢字第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