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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柳钰与柳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钰,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柳钰。委托代理人胡国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燕娜,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柳艳。申请执行人柳钰与被执行人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南扬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柳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柳钰3.2万元。2、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300元(已由柳钰预交),由柳艳负担。柳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柳钰。因被执行人柳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艳未申报财产。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柳艳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等可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柳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柳钰告知执行情况、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钰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柳钰未提供被执行人柳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钰同意被执行人柳艳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柳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柳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柳钰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柳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钰同意被执行人柳艳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柳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扬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朱珏轶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