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525号原告郭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略阳县人,村民,住略阳县两河口镇唐家沟村,身份证号码:612327196908154421。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略阳县人,村民,原住略阳县两河口镇唐家沟村,现在陕西省汉中市汉江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612327196309024414。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