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执行人田某某、刘某某、辛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田某某,刘某某,辛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24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邢真磊。被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辛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刘某某、辛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