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赵东峰诉李梅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9364号原告赵×1,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文杰,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松,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1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1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文杰、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1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6月19日生育一女赵×2。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常常因琐事吵架拌嘴。双方在生活中无法沟通,常为此产生冷战状态,导致矛盾越来越深。双方自2014年1月30日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女儿赵×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北京市海淀区学知园××号楼××室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及相关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辩称:原告起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原告有关离婚之全部诉讼请求。1、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于2005年相识,后经过一年多的爱情长跑,在充分了解对方性格、工作、家庭后,于2006年7月7日登记结婚。显然,原、被告的结婚系经过深思熟虑后才最终决定的,双方有稳固的爱情基础。2、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且家庭幸福,2008年6月19日双方又有了爱情结晶——女儿赵×2的诞生。此时,整个家庭沉浸在喜悦之中。显然,双方婚后感情也非常好。3、原告所述的分居实际系外出经商,双方根本不存在分居两年一说。2011年,原告不顾双方父母及被告的反对,执意离开北京去新疆养鸽子,自此后家庭的重担就落在被告一人身上。被告除独自照顾年幼的孩子及双方父母外,还要独自偿还房贷等,但就是这样,被告仍然没有放弃,努力尽到一个做妻子应尽的义务。由于原、被告聚少离多,因琐事偶尔发生的争吵显然在情理之中。被告希望能天天见到原告,但为了原告个人嗜好,被告也只是默默的接受。原告外出经商系牺牲了整个家庭的幸福换来的,而现今又以此作为离婚之借口,未免过于牵强,其系对女方、对孩子、对双方家庭及对整个社会莫大的不负责。4、原告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被告直到今日仍然愿意原谅他。被告作为女性,第一次的婚姻不想就轻易放弃,毕竟被告最好的青春都给了原告,而且现在已经有了孩子,基于父母的责任、社会的转让,没有理由让一个8岁的女儿过早的成为单亲家庭。被告希望原告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重新回归温暖的家庭。被告恳请法院能给原、被告一个机会,判决不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1与被告李×于2006年7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6月19日生育一女赵×2。现原告赵×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李×的婚姻,被告李×表示双方还有感情,并不同意原告赵×1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是好的。本次诉讼中,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鉴于双方已结婚近十年,且共同育有一个女儿,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真诚面对,今后只要原告与被告沟通交流,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告赵×1与被告李×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赵×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