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9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443号原告陈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对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楼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