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何玉生申请执行吕锦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生,吕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何玉生,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吕锦花,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玉生与被执行人吕锦花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何玉生欠款43262.1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54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吕锦花名下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俊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