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马怀忠、王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怀忠,王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536-1号申请执行人:马怀忠,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友锋,男,汉族。马怀忠与被执行人王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双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