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执复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圣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花,李忠林,刘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执复53号申请复议人刘翠花,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万基花园小区。身份证号:4127011968********。申请执行人李忠林,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城关镇备战路中段**号。身份证号:4127231959********。被执行人刘圣军,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号。身份证号:4127011968********。系刘翠花之夫。申请复议人刘翠花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6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翠花称,在李忠林申请执行刘圣军借款一案中,川汇区法院2016年6月8日给申请人下发(2016)豫16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实属违法。首先,在李忠林诉刘圣军欠款的判决书中,刘翠花不是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也不是当事人;其次,该判决书认定该笔款属于刘圣军个人债务,并且认定用于商水一滴香基建款;再者,刘翠花与刘圣军早在2010年已由明确的财产约定,并且二人早已分居至今。二人没有经济往来;最后,刘圣军名下资产达到二千多万元,该判决书仅有50余万元,仅商水县一滴香的土地就价值一千多万元,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定程序拍卖或变卖。请求撤销(2016)豫16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川汇区法院在执行李忠林申请执行刘圣军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李忠林的申请,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豫16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追加刘翠花为被执行人,并告知刘翠花如不服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要认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进行上述判断,因涉及实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不应告知相关权利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而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且川汇区法院引用实体法作出执行裁定亦属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6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东南审判员 李全中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