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第16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好平与孔令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好平,孔令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第16047号原告高好平,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玉红、梅剑,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令龙,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好平诉被告孔令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