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大鹏与易好满、易其崇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鹏,易好满,易其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大鹏,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南丰乡黑山村人,农民。身份证号:622223197310050818委托代理人陈积才,民乐县洪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易好满,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南丰乡冰沟村,农民。身份证号:62222319661020081X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易其崇,男,汉族,1961年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南丰乡黑山村人,农民。身份证号:622223196101220812上诉人张大鹏因与被上诉人易好满、易其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大鹏及其代理人陈积才、被上诉人易好满、易其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大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齐 焕审判员 杨丹霞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