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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9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少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少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479号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向云。委托代理人:郑雪亚,女,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卢少荷,女,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少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柳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楚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