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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尹X申请执行李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X,李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尹X,男,1981年3月17日生,彝族,农民,住开远市XX乡XX村*号。委托代理人马XX,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XX,男,1934年12月26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X村*组*号附*号。被执行人郭XX,女,1949年5月5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X村*组*号附*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尹X与被执行人李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066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XX、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尹X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李XX、郭XX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尹X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通知书载明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牡丹支行、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所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以上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到红河州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到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雨过铺镇雨过铺村委会一组有一院住房(房产证号:000138**),该住房已被查封,但因该房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除该土地所属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能转让外其他非该集体组织成员不能转让,所以该房一直不能变现;到被执行人所在村集体向同村村民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XX、郭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宝华审判员  郑锦红审判员  黄一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