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侯XX与刘X1、刘X2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XX,刘X1,刘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XX,男,1972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X1,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X2,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侯XX与被执行人刘X1、被执行人刘X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2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从被执行人刘X1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100161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2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