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范向飞与马长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向飞,马长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53号原告范向飞,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系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长青,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系汝秀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向飞与被告马长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刘平玉人民陪审员 冯亚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琳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