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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范向飞与马长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向飞,马长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53号原告范向飞,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系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长青,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系汝秀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向飞与被告马长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刘平玉人民陪审员  冯亚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琳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