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婷与肖娟、赵桢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婷,肖娟,赵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王婷,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4日,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肖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赵祯,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3日,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娟、赵桢借款纠纷一案,因肖娟、赵桢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王婷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肖娟、赵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娟、赵桢暂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8059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肖娟、赵桢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婷人民币80590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