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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晶晶与张子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晶,张子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556号原告:王晶晶。委托代理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子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259号。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晶与被告张子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晶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晶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王晶晶负担。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