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巧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巧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124号申请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巧灵,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5)叶民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本院在执行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巧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巧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叶民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辉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赵中浩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