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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永敏与赵永刚、赵国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敏,赵永刚,赵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敏,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赵永刚,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赵国发,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同上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永敏与赵永刚、赵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