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某、刘某甲与刘某乙、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刘某甲,刘某乙,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赵某、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刘某甲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刘某甲补偿款30000元。2、负担执行费350元。以上共计:30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13日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刘某乙、胡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刘某甲2万元补偿款。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胡某银行存款2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某、刘某甲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