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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安、李之业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李之业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安,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逮捕。被告人李之业,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安、李之业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安、李之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安平时有赌博恶习,在赌博中认识一个叫“光头佬”(外号)的赌友,“光头佬”告诉黄安,他有一种软件可以轻易中“六合彩”特码奖,两人便约好,由黄安向被害人原某购买“六合彩”,“光头佬”负责操作软件,赢钱后双方按比例分成。2016年1月26日晚上,黄安喊黄平(另案处理)用软件通过微信向原某购买“六合彩”,接着黄安又让另外两人不停地拨打原某的手机直至当晚“六合彩”开码,使得原某无法打开微信看到黄平购买的“六合彩”号码。开码后,“光头佬”立即通过软件将中奖特码加进黄平之前发给原某的微信内容,黄安、黄平便以中“六合彩”特码为由向原某索要“奖金”,原某以其没有看到微信内容为由拒绝付款。当晚21时许,黄安纠集黄平、李之业等多名同伙踢烂原某家的木门,强行把原某挟持到武宣县城附近的路边后转移到县城的缘合宾馆、恒丰宾馆拘禁,要挟原某兑现特码奖。因原某一再拒付特码奖,黄平、李之业等人对原某拳打脚踢,致使原某受伤。次日15时许,因陈统贤等人出面施救,原某得以脱身获得自由。本院另查明,原某被解救后报警,2016年2月3日公安民警在黄安家和李之业家中分别将黄安、李之业抓获,黄安、李之业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安、李之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证明书、证人证言、宾馆住宿登记、调取证据清单、机主信息及通某、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安、李之业以追索赌债为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他们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黄安提起犯意并指使李之业去实施犯罪行为,李之业积极参与,均属于积极参与者,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在量刑时应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予以区别对待。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具有殴打被害人情节,本院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二、被告人李之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海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冬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