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范晓东与被告姚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东,姚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253号原告范晓东,男。被告姚瑞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东与被告姚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