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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6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志国诉北京索坤特家电维修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北京索坤特家电维修服务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6549号原告王志国,男,1977年8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索坤特家电维修服务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1号楼1至2层餐厅10。法定代表人刘春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玲,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北京索坤特家电维修服务部店长,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北京索坤特家电维修服务部(以下简称索坤特维修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志国,被告索坤特维修部委托代理人李俊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国诉称:王志国自2008年3月1日入职索坤特维修部,从事带车司机,在职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2014年11月30日被告将原告辞退,由于被告原因领不了失业金。要求法院判令:索坤特维修部支付失业金2万元,索坤特维修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索坤特维修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志国系农业户口,于2008年3月1日入职索坤特维修部,双方一致认可王志国的档案及社保关系已转移至王志国户籍所在地。索坤特维修部为王志国缴纳了2008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失业保险等。王志国自2015年起以自由职业身份在北京市房山区石楼街道本市农村劳动力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等。王志国主张索坤特维修部按照城镇户口给其缴纳失业保险,将其户口弄错,导致其产生金钱损失,具体指的是2014年8月至10月工资,王志国认可该损失与失业金不同。王志国认可根据现在政策其可以领取失业金,但是需要中断缴纳社会保险,其不同意中断,也不愿意办理失业登记等手续。另查:2016年3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18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是王志国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上述事实,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18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志国虽主张索坤特维修部缴纳社会保险时将其户口性质弄错,导致其工资损失,但是此并非失业金损失。《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王志国自2015年起以自由职业身份缴纳失业保险等,王志国认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王志国明确表示不同意中断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意办理失业登记等手续,故本院对王志国要求索坤特维修部支付失业金2万元,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志国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志国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慧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人民陪审员  白选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