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张军、李海涛、刘凯龙与杜建领、裴占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李海涛、刘凯龙,杜建领、裴礼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李海涛、刘凯龙。被执行人杜建领、裴礼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军、李海涛、刘凯龙与被执行人杜建领、裴礼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