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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张军、李海涛、刘凯龙与杜建领、裴占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李海涛、刘凯龙,杜建领、裴礼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李海涛、刘凯龙。被执行人杜建领、裴礼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军、李海涛、刘凯龙与被执行人杜建领、裴礼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